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裁字第035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地在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裁字第0352号裁决书],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名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