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审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新龙鼎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未实体审理而定案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进行劳动仲裁,并确认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争议,应劳动仲裁前置。本案不存在指定管辖的情形,原审裁定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玩笑。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原审起诉,诉请给付款项,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