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039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宏伟
书记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