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2872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华兴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华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5795元,由华兴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