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58号
申请人: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5801G。
法定代表人:俞建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70960元。申请人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9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