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510号
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5801G。
法定代表人:俞建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6元、财产保全费1375元,由原告宜兴市华兴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