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8民催1号
申请人: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吉安南路158号金荣科技园B7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拾庆,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二十二冶鼎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承德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票号为31300051-3930483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该汇票的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20日,申请人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苏油三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