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4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4563号民事裁定上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云娟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