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州市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被执行人恒久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费钧。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市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市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州市海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爱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