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久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与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3民初1479号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市场。
负责人:马建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男,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男,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员工。
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瓦店村。
法定代表人:孟秀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梅,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孟秀芳,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龙元元,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史方银,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费钧,男,***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杨仲辉,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以下简称铜山农商行)与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恒安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山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伟、被告徐州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州恒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95034.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徐州恒安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徐州恒安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徐州恒安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年利率10.92%,逾期挪用收取罚息和复利(在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同时又与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徐州恒安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给付借款25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申请,对该笔借款作展期处理,展期至2018年7月1日,但展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恒安公司辩称,由于环保停产,无力偿还,现在拆迁,等拆迁款到位就偿还。
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原告铜山农商行(贷款人)与被告徐州恒安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农商借字(2016)第0712号】,约定: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利率以借据利率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均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第八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第十三条,违约事件及处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九条,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记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与到期日、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同日,为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徐州恒安公司(抵押人)与原告铜山农商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2)农商抵字(2016)第0712号】,约定,徐州恒安公司愿意为其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2)农商借字(2016)第0712号】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抵押物为机器设备(详见编号4220160712的抵押清单)。债务人或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借款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贷款人不必要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贷款人有权选择先行保全或执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徐州恒安公司在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苏C7-0-2016-0054),载明:抵押人为徐州恒安公司,抵押权人为原告,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为借款,数额25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0日。抵押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所有权归属徐州恒安公司,抵押物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
同日,为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铜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2)农商保字(2016)第0712号】,自愿为被告徐州恒安公司向铜山农商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铜山农商行于2016年7月13日向徐州恒安公司发放了贷款250万元。徐州恒安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250万元整,贷款种类:短期农村工商企业贷款,贷款用途:制造业,结息方式:每月20日结息,年利率:10.92%”。该借据加盖被告徐州恒安公司公章及孟秀芳私章,并由朱建梅签字捺印。
被告徐州恒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2017年7月5日,由被告徐州恒安公司申请,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徐州恒安公司作为借款人以及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作为保证人分别签订《借款展期协议》【(铜)农商借展字(2017)第0705号】,约定,鉴于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42)农商借字(2016)第071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担保人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万元,展期后到期日为2018年7月2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10.92%,直至借款到期日。原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责任产生的时间顺延至展期贷款到期日,责任期限的长短不变。原借款有保证担保的,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两年。本协议是对编号(42)农商借字(2016)第0712号的借款合同及编号为(42)农商保字(2016)第0712号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上述合同签订后,七被告均未按约向原告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8年10月19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221***.6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款展期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徐州恒安公司提供了贷款,被告徐州恒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担保的债权的实现,被告徐州恒安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被告徐州恒安公司未按约向原告还本付息符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原告有权主张就抵押的机器设备优先受偿。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自愿为被告徐州恒安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徐州恒安公司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恒久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杨仲辉对被告徐州恒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有合同依据,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9日为3221***.64元,其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有权以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抵押物详见本判决附件:抵押物清单)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以本判决判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金额为限;
三、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对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7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恒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孟秀芳、龙元元、史方银、费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守忠
审 判 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爱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玥
附件:抵押物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日期

1

锅炉

SZL6-1.6-AII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1

2011.05

2

蒸压釜

FGZSS1.3-2*31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7

2011.05

3

双梁桥式起重机

常州市振华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2

2011.05

4

加气砼设备

宜兴市广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1

2011.05

5

叉车

徐州市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5

6

装载机

LG833G

徐州市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5

7

切割机

JQF4.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8

切割机小车置换装置

4.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9

储罐机芯

V=40m3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

2011.06

10

翻转吊具

4.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1

半成品吊具

4.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2

料浆计量秤

Q=3000Kg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3

粉料计量秤

Q=700Kg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4

铝粉搅拌机

0.052m3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5

打浆机(无筒体)

3.6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

2011.06

16

打浆机(无筒体)

3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

2011.06

17

打浆机(无筒体)

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8

浇注摆渡车

4.6M,带顶推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19

模具

4.2*1.2*0.6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8

2011.06/2012.04

20

蒸养小车

4.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65

2011.06

21

浇注搅拌机

导流筒式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

2011.06

22

模具牵引机构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5

2011.06

23

侧板

4.2M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44

2011.06/2012.04

24

侧板辊道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9

2011.6

25

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

6T-111

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

2011.07

26

全电子汽车衡

3*16

1

2011.07

27

压力机

YAW-300

徐州市精料试剂仪器有限公司

1

2011.07

28

配料控制系统

北京谷登科技有限公司

1

2011.08

29

砂浆泵

100YZS100-30A

淄博大博泵业有限公司

2

2011.08

30

砂浆泵

80YZS80-20B

淄博大博泵业有限公司

3

2011.08

31

真空泵

SKC-6

淄博大博泵业有限公司

1

2011.08

32

叉车

CPC30HB-G7

杭州叉车

1

2011.08

33

蒸养小车

徐州森曼克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92.95

2011.01

34

叶轮、后盖、泵轴

1

2013.02

35

叉车(杭叉、夹子车)

CPC30-AG2

杭州叉车

1

2013.03

36

卡斯卡特砖块夹及附件

X50D-CKS-806R

杭州叉车

1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