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抗1号 抗诉机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一审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苏0391民初456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徐检民再监〔202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