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2831号
原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建妹。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鼎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