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425号之一
申请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娴,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174290077。
法定代表人:王林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877126。
法定代表人:李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7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案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华
审 判 员 钟 宁
人民陪审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凌福然
书 记 员 董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