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558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王**(受***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174290077。
法定代表人:王林华。
被告:王辉,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