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787号之一
原告:金塔金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塔金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金塔金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金塔金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塔金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4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972元,由金塔金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