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6121号
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丽,职务不详。
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万方博通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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