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7228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天星联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178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17782元。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车辆3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117782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1177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7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