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494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494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天星联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4幢101-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全刚。
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5元,保全费1145元,均由原告承担(已缴)。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