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494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494号
申请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天星联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被申请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4幢101-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全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