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494号
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4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53元,减半收取计916.76元,原告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