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3执2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天星联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特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吉祥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特公司人民币1694337.1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给付自2017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50元,由被执行人吉祥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吉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上述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2.2017年6月26、9月6日、10月2日、12月2日、2018年1月21日、4月7日、5月10日,本院先后七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8年1月21日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吉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7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8年6月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已向其告知,其对本案的查控结果予以认可,并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两年多,企业负债较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下半年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该公司的会计将公司财务账册全部烧毁,目前面临破产,因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17年10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吉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8年7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