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4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卯,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202。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第三人:宿迁华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30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印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A幢420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宿迁华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是否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相关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1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 7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李 淼
二 〇 二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