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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3836号 原告: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二路万通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FMPB63B。 经营者:***,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华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1773745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华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原告东营开发区俊兴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