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崔恒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卫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悦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泰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9694.92元及利息(以489694.92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7809元,由申请人负担23637元,申请人负担417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5000元,被申请人负担15000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发请求仲裁费被申请人已预缴,双方承担的仲裁费在结算上述工程款时一并结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3月13日、8月12日,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于2020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2020年8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该款在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49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3月13日、5月2日,本院两次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地税、车辆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于2020年3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苏M×××××、苏M×××××的汽车(均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3月19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于2020年3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泰州市医药××新区药城大道××小镇花园××单元××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于2020年8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泰州市医药××新区药城大道××小镇花园××单元××室、××室、××室、××室及××医药城××路西侧、××路南侧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参与分配申请函,请上述院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将本案债权纳入分配。
4、2020年8月31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及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的银行存款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首查封法院出具参与分配申请函,请其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将本案债权纳入分配。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可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泰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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