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北庄路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长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7)泰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9694.92元及利息(以489694.92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消防工程。三、驳回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被申请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7809元,由申请人负担23637元,被申请人负担417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5000元,被申请人负担15000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反请求仲裁费被申请人已预缴,双方承担的仲裁费在结算上述工程款时一并结算)。”
上述泰州仲裁委员会(2017)***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泰州仲裁委员(2017)泰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第二条应履行之义务及承担仲裁费828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12执916号执行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泰裁字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第二项“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消防工程”,内容不具体明确,本院征求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决所涉消防工程应完成范围的意见,但双方当事人各执已见,未能协商一致。鉴于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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