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461号
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崔恒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宫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东,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