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7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恒江。
委托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宫建勇。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该案(2020)苏12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爱军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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