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监288号
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华,江苏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风路东风桥北。
法定代表人:崔恒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令荣,男,泰州市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8)泰海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金爱军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