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某某与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再48号
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华,江苏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风路东风桥北。
法定代表人:崔恒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令荣,男,泰州市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8)泰海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苏1202民监28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94.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诉争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泰海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爱军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戴古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