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4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安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卫宝
人民陪审员 徐晓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