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04000元。
在该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网络查控,查控被执行人无开户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
2、2019年1月14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3、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4、在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
6、2019年4月2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暂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时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