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3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证明其未收到本院执行依据(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驳回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签收人为***,其不是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没有授权,没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力,其代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无效。因此,(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生效,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对(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