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3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签收民事判决书,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