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3民初1066号
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先行调解,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