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602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对原告宿州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1302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1302民初3602号中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中“(2019)皖1302民初3602号”补正为“(2019)皖1302民初3602号之一”;“(2019)皖1302民初3602号中”补正为“(2019)皖1302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书中”。
审 判 长 李 标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