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445号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95号万立通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8561835L。
法定代表人:张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鹏,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883308。
法定代表人:彭传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本息1万元,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