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986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稀,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巨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涛,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3.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回6688.5元。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刘红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