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9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稀,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巨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涛,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新0106民初1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00.06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新0106民初19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故申请人要求解除被申请人依法被冻结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00.0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2324.5元,由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刘红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