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986号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稀,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巨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顺装饰公司)与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恒顺装饰公司诉称,2018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新疆银行财智中心项目C塔写字楼3-11层”提供精装修设计服务,设计面积5440.950平方米,设计费固定单价为72.5元/平方米,暂定总价394468.88元,并约定设计费结算时间及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相应设计服务,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告移交施工图蓝图,被告当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合同约定的第二、三、四次应支付的设计费金额276128.21元尚未支付,并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所欠设计费。现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355021.99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润唐置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选择具体管辖方式及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恒顺装饰公司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润唐置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恒顺装饰公司选择在被告润唐置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被告润唐置业公司称本案设计合同属承揽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其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刘红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