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986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稀,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巨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00.0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360900.06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360900.06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00.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4.5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刘红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