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辖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巨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稀,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审理。
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涉案工程项目也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辖区,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安 晶
审判员 张惠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