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志勇。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王煜谦,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李书平,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许芳,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李晓慧,女,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秦学斌,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秦玉,女,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秦学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煜谦、李书平、许芳、李晓慧、秦学斌、秦玉、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68050元以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为141786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8680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5%计算)。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王煜谦、李书平、许芳、李晓慧、秦学斌、秦玉、如皋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9420元,由***、王煜谦、李书平、许芳、李晓慧、秦学斌、秦玉、如皋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8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68050元以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1元,执行费34067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3、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秦学斌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室的不动产,各债权人达成分配协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43064元,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34067元。
4、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学斌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室(××、××车库)××不动产、××了被××人××与××外人××如皋市×××室(××车库)、××路××(××号车库)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3年。
5、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南京市×××路×××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6、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学斌名下苏F×××**、苏F×××**、苏F×××**、苏F×××**汽车,于2021年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晓慧名下苏F×××**汽车,于2021年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于2021年2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如皋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汽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均为2年,未能实际扣押。
7、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本院通过执行谈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秦学斌另自行给付了100万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执行款1143064元,另收取执行费3406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拍卖了被执行人秦学斌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室的不动产。对于被执行人秦学斌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的不动产及秦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南京市×××路×××室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学斌名下苏F×××**、苏F×××**、苏F×××**、苏F×××**汽车,李晓慧名下苏F×××**汽车,***名下苏F×××**汽车,如皋市银鑫铸造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