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志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王煜谦,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煜谦、***、**、***、***、**、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68050元以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为141786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8680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5%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王煜谦、***、**、***、***、**、如皋市**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9420元,由***、王煜谦、***、**、***、***、**、如皋市**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881元(此款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王煜谦、***、**、***、***、**、如皋市**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682执619号,经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款1143064元,执行费34067元,本院于2021年3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协助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7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个,冻结到银行存款38868.49元,且已扣划,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2.首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苏F×××**、苏F×××**、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铸造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3.首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路××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四、2022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38868.49元。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当事人执行决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且已扣划,除首次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且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