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9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838610697J,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路与海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顾鹏飞,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3138-9,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54049-X,住所地如城镇钱长村21组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钱建龙,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40054.25元及利息,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9145元,由被告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340054.25元及利息529060.77元(计算至2018年3月2日),案件受理费641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6746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26288元,已于2018年6月25日转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表示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本案已经执行到位82628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82628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