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跃进路与海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顾鹏飞。
被执行人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城街道钱长村21组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14539.9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1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82117.71元,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7396657.62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结息方式计算]。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63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575元,由江苏水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龙腾园林造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由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314539.9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8575元,执行费6613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剩余利息及费用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结清。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已查封的不动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