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18645430Q,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金融中心5幢25层。
法定代表人:沈辉。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爱慈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