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天山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493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金融中心5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18645430Q。
法定代表人:沈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海港新村4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74674198G。
法定代表人:瞿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淋玲,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光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瑞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083174871。
法定代表人:蔡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山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光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葛美玲
审 判 员  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张建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毛敏华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