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767号
原告:***,女,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启东市金融中心5幢25层。
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洪兵,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洪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3元(两原告已预交7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佳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