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556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大禹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556号
原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86600679,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翡翠城8幢11层。
法定代表人:黄红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大禹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050288524G,住所地:镇江市禹山路277号美馨嘉园4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长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大禹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计2159.5元,由原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
人民陪审员  沈 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