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56***与**、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56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6826103XH,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617号(崇文国际大厦)5-1501-5-1513。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
被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沙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XJM571Y,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人民东路东首。
负责人:陆成真。
被告: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86600679,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翡翠城8幢11层(润扬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兴,执行董事。
被告:兴化市沙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1014422757Y,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人民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沙沟分公司、江苏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沙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於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冀宝琴